湖南省家庭农场扶持办法|补贴标准|申报|条件
编辑:猕猴桃妹妹阅读:442018-01-02
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和《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精神,从2014年起,分三年时间,全省培育扶持10000户种植粮食为主的家庭农场,制订本方案。
一、扶持家庭农场基本条件
1.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耕地面积100亩(含100亩)以上、200亩(含)以下;从事粮食生产,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双季稻区必须种植双季稻;投保水稻种植保险。
2.生产经营稳定,土地流转期较长,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改造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家庭农场耕地面积的70%。
3.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完整,农业投入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生产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4.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农机合作社签订农机服务合同。
5.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二、申报程序
1.由农业部门会财政部门提出2014年至2016年全省家庭农场扶持计划,初步安排2014年3000户、2015年4000户、2016年3000户。按照2011年-2013年平均粮食播种面积,将10000户家庭农场按年度分解到县(县三年平均粮食播种面积/全省三年平均粮食播种面积×10000=县家庭农场指标数),各县年度申报指标一般按照3:4:3的比例确定。
2.县级农业局根据本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发放《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3.家庭农场填写《湖南省家庭农场项目申报书》,由村委会审查核实后申报到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查公示后,向县级农业局、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交县级农业局的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公示材料等。
4.县级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实地考察审核合格并公示后,按省财政统一标准统计补贴面积和资金补贴计划,联合行文报市州农业局、财政局。
5.市州农业局、财政局复核后统一向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申报。
6.由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申报数的5%,不合格的从申报名单中剔除,并按比例核减下一次申报数。
7.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对市州申报材料汇总、审核,提出家庭农场补贴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补贴资金。
8.2014年申报时间为10月24日前。
三、扶持办法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省财政按每亩耕地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暂定连续三年给予每户补贴。扶持范围包括:
(1)耕地流转费用补贴。
(2)田间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早稻集中育秧与机插秧补贴;统防统治及全程社会化服务补贴。
(3)施用石灰(调节土壤酸碱度)、种植绿肥补贴。
(4)晒场、烘干、仓储设备建设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联席会议的部署开展工作,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督促工作落实,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市、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制订扶持家庭农场的具体方案,督促市县落实政策,组织检查考核与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筹集并拨付资金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政府对家庭农场补贴工作负总责,实行责任、资金、政策、落实、监管“五到县”的工作机制。县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抓好补贴工作落实,县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资金拨付与使用监管。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为确保补贴工作公开公正,市县要建立公示制度,按照“逐级审核申报、申报必先公示”的原则,将拟申报补贴对象在村委会、各级政府网站及其它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县下一年度家庭农场补贴。
(四)严格规范管理。各县级农业局、财政局要建立“万户”数据库,对“万户”进行“户籍式”档案管理。加强跟踪督促检查,将“万户”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强化督查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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