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有关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政策
编辑:猕猴桃妹妹阅读:302018-01-03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政策
2014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政策。包括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满足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扎实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对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四化同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地位,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二、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满足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
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满足农业现代化经营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
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六、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对于种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创新产品;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于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主动参与制定辖区试点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推动辖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七、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鼓励各商业银行大力开展农村支付业务创新,推广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支持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汇划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探索依托超市、农资站等组建村组金融服务联系点,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进一步丰富村组的基础性金融服务种类。完善农村支付服务政策扶持体系。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家庭农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将家庭农场主要成员一并纳入管理,支持守信家庭农场融资。
八、切实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围绕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通过“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模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整治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作为国有商业银行“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特殊优势,创新完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探索服务家庭农场的新模式;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大对“三农”金融业务的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不断丰富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形式,可选择部分农业生产重点省份的县(市),提供“一对一服务”,重点支持一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也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优化信贷管理流程,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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