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编辑:猕猴桃妹妹阅读:512018-01-05

  根据湖北省宜都市2013年6月18日出台的《宜都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都农经[2013]10号)政策,规定湖北省宜都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为:
(一)农场主为具有本市户籍,从事农业生产或返乡创业的农民、大学生或农村经纪能人。
(二)家庭农场劳动力必须以家庭成员为主,主要从事农场劳力2人以上(含2人)。
(三)家庭农场主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自有流动资金在20万元以上。并以农业收入为农场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县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五)生产经营规模满足以下条件: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林(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茶叶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20亩以上;从事花卉苗木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饲养肉牛50头以上,饲养奶牛20头以上,家畜混养200头以上;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家禽年出笼5000羽以上;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网箱50只以上);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林间养殖)50亩以上。
家庭农场如何界定?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该办法认定的家庭农场,是指符合宜都市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生产过程、经营效益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宜都市经管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的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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