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编辑:猕猴桃妹妹阅读:492018-01-08
江苏省无锡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锡委农发〔2014〕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省农委《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通知》(苏农经〔2013〕6号)的相关精神,积极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更好推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无锡市范围内经市(县)区农经部门认定、获颁证书的家庭农场,其中,已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不再参与同一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农办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工作,研究起草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家庭农场年度发展规划和创建计划。各市(县)区应对照创建标准,严格把关,按时向市委农办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原则上以本地农户经营并经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为主,优先考虑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并按“三高三好”(专业化水平高、市场化水平高、规范化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好、生态效益好)共6项标准进行审核评分。
(一)专业化水平高
1、从事粮食种植业的,土地规模在100-300亩;从事园艺业的,露天种植在50-150亩,设施载培在30-50亩;从事养殖业的,水面养殖面积在50-150亩,猪、羊等年出栏500-2000头,肉禽年出栏2-5万羽,蛋禽存栏5000-10000羽,奶牛存栏50-300头;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3、体现现代农业生产管理理念,农业生产过程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产品附加值较高。
(二)市场化水平高
1、有稳定的销售或农超、农社等对接渠道。2、与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有机联接。3、生产的农产品基本实现订单化销售。4、农场拥有或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5、生产的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三)规范化水平高
1、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具有较为过硬的专业技能,其中至少有1人经过农技相关培训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3、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无质量安全事故。4、有较为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和销售记录。5、有较为规范的财务收支记录。
(四)经济效益好
1、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2、家庭收入以家庭农场经营性收入为主,占80%以上;家庭农场的收入以从事农产品生产性收入为主,占80%以上(观光休闲类家庭农场可适当低于此标准)。3、家庭农场年纯收入在15万元以上,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市(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5%以上。4、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拥有自主品牌或从事无锡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社会效益好
1、农场建设生产符合农业产业规划布局。2、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带头示范作用。3、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推广方面发挥带头作用。4、从事粮食种植业,且种植面积达到总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面积70%以上。5、对稳定本地农产品供给,丰富本地农产品市场有一定的积极贡献。
(六)生态效益好
1、按照生态农业标准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源得到综合利用,不使用对生态环境有污染、有公害、有破坏的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2、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符合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3、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有标准化养殖场和粪污处理设施,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有较为完善的循环农业生产设备。4、合理利用坡地或抛荒地。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
1、近3年内,家庭农场主有较为严重的银行不良贷款记录;
2、近3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生产类别及规模、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经营与销售状况、家庭收入等);
3、农场主户籍证明材料;
4、土地流转、农业设施相关证明材料;
5、工商登记、注册商标相关情况材料;
6、产品认证、特色农产品、品牌产品生产销售相关情况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由已获市(县)区农经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根据规定要求,自愿向所在乡镇(街道)的农经部门提出申报。
(二)初审推荐。乡镇(街道)农经部门择优向市(县)区农办递交申报材料,由各市(县)区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市委农办参评,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市委农办受理后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评议,当年未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市(县)区申报计划数可在其它地区择优调剂,次年不予追溯。评审结果经“无锡市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网站”公示后,由市委农办发文公布名单,并予授牌。
第四章 政策扶持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评选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可优先享受以奖代补、贷款融资等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摘牌处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无锡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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