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编辑:猕猴桃妹妹阅读:662018-01-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规划

  二○一一年七月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发展现状与机遇

   一、发展现状

   二、发展机遇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重点任务

  第三章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一、推进规范化和示范社建设

   二、优化合作社经营机制

   三、支持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

   四、加强对合作社的产销服务

  第四章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

   一、建立完善农产品行业协会

   二、建立合作组织联合会

   三、发展农业专业服务组织

   四、推动闽台交流合作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构建良好发展环境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四、优化金融信贷服务

   五、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附 “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建设项目

  前  言

  按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科学编制《福建省“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规划》,对于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增强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92号)要求,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编制。规划以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制定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为依据,突出把握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深化改革、机制创新、比较优势,重点围绕健全体系、指导服务、优化环境、大力扶持、规范发展,主要阐明未来五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实施各级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行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发展现状与机遇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为解决单家独户难以解决的农事问题,各地不断涌现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4年以来的连续七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明确要求。

  一、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下,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很大发展,促进了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农村发展体制机制的完善。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元发展。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于90年代中后期,多数是以合作为前提、以产业为依托发展起来的,涉及农村经济多个行业和服务领域。一是多主体领办。发起人有种养大户、营销大户、技术能人、农村干部等,也有的是由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或农场、林场、育种场站等牵头领办,逐步突破地域、部门、行业界限,形成跨区域发展格局。2008年,漳平市成立了大陆第一家以台湾农民为主体的闽台缘高山茶产销专业合作社。二是多形式合作。有龙头企业带动型、生产基地引导型、专业协会转制型、部门参与联办型等。许多“公司+农户”模式,发展成“合作社+公司+农户”模式,形成了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关系。三是多领域分布。涉及农村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从事的产业覆盖了粮食、蔬菜、花卉、水果、茶叶、畜禽、水产、食用菌、笋竹、烤烟、中药材、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及农林产品、海产品加工等;不仅有生产、技术、信息、劳务的合作,也有加工、营销、资金的合作。农民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增强,内部运作逐步规范,运行质量不断提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全省在工商系统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年增多,呈现加快发展势头,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带动作用日益明显。至2010年底,全省登记7637家(2007年底仅登记529家),比上年增加3202家,平均月增267家,成员出资总额143.25亿元;在产业分布上,以种植业、畜牧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占55.1%和12.5%,以渔业、林业为主的分别占9.5%和9.9%,以服务业、其他产业为主的分别占8.1%和4.9%;在服务功能上,从事产加销综合服务的所占比重为57.8%,创办加工实体的有174家,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数为734个,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数为215个,参与信用合作组建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有77家;在带动能力上,为成员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68亿元,开展各类培训21.2万人次,直接带动农户数近60万户。据对示范项目单位的调查,成员生产投入品成本可节约10-20%,产品流通成本可降低10-20%,销售价格可提高10-15%,成员收入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

  (三)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发展较快,但还处在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关键时期,多数面临法人地位缺失、资金来源单一、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一是内部运作机制不够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财务制度不规范,章程制度不能很好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整体规模偏小,服务功能不强。缺乏公共设备、设施,大部分没有深加工能力,缺乏自主经营品牌,市场营销能力不强,发展能力和凝聚力弱,带动能力有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还比较少。三是资金短缺问题突出。多数自身积累不足,发展后劲不强;一些地方财政扶持资金较少;融资渠道狭窄,难以获得金融机构和外部资金支持。四是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管理人员大多缺乏现代农业科技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管理水平、决策能力、开拓意识较低,还不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五是发展环境有待优化。一些地方存在“重发展轻规范、重扶持轻指导、重建设轻服务”问题。有关合作社出资兴办加工、营销等实体,支持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创办合作社,促进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支持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提供金融服务等政策措施有待完善。

  二、发展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一)政策支持体系逐步完善。近几年来的中央1号文件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要求,提出项目带动、发展民营经济等重大举措,将有力推进农村产业升级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和取得的成绩,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2007年以来,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日益增加,地方财政扶持资金规模逐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逐步开展,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和省有关涉农项目得到支持,优惠政策陆续出台,逐步落实。

  (三)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方针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大力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将实现新的突破,更多的公共资源将投向农村,强化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协调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四)闽台农业交流合作不断拓展。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稳步推进,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对台农业交流合作基地和台湾农业技术交流推广中心建立完善;两岸特色乡镇交流活动逐步开展;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在福建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福建与台湾农业进行产业对接、科技对接空间日趋广阔。

  (五)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农业发展由主要依靠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由单纯追求数量增长向质量效益增长转变,凸显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推广先进农业科技、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载体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优势产业,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中的组织协调功能将更加明显。

  (六)对外开放水平日益提高。随着国际间农产品的贸易合作逐步频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足国内市场,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引领农民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市场谈判地位和竞争能力,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提供了良好机会和动力。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闽台农业合作为契机,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组织联合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的发展,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构建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作,实行民主管理。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为宗旨,根据农民意愿,开展劳动、资本、技术和销售等合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大程度的实现和维护成员利益,对内提供优质服务,对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公信力、凝聚力、发展力。

  (二)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多元发展。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鼓励多主体参与,多样化合作,多形式服务。支持基层供销社、基层服务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农技推广部门、农村能人、专业技术协会、农业技术人员、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协会等积极参与、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发展生产服务型专业合作组织,也发展产销结合型、产加销一体化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同业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开展联合与合作。

  (三)坚持围绕产业,带动农民增收。结合当地实际,找准优势产业,大力推进专业化生产,努力形成品牌,积极引导和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对农民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带动形成相关产业集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坚持指导服务,促进规范发展。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强化指导服务,开展创先争优,实现由重管理向重指导服务转变,抓好法律政策宣传、市场营销及人才培训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发展。

  (五)坚持政府扶持,增强自身实力。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支持作用,落实国家有关合作社产业、财政、金融、税收、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发展动力和良好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通过积极引导、鼓励发展、规范提高,全省以合作社为基础力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明显提升、制度更加健全、运行更加规范,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到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吸收和带动农户达到45%以上。

  到2015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20000家以上,并实现以下目标:

  ——内部运行进一步规范。全省6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规范化管理,省、市、县各建设一批示范社,其中:省级示范社达到500家以上。

  ——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逐步扩展到技术、资金、劳动等多方面,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50%以上,有一定数量的合作社创办加工实体、参与信用合作组建资金互助合作社。

  ——组织功能进一步完善。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户成员的人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户高15%以上。

  ——营销水平进一步提升。合作社成员产品主要通过“农超对接”等方式直供城市超市或连锁店销售,多数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达到80%以上。

  四、重点任务

  基于“十二五”发展目标,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健全组织体系,增强组织功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

  (一)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和示范社建设。省级每年扶持200家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从2011年起,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10家左右县级示范社,各设区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50家市级示范社,省每年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家省级示范社。选择条件较好的县(市、区)逐步开展合作社示范县建设。

  (二)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建好农业部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培训基地,组织好全省骨干、师资人员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管理人才、财务人员和业务辅导员队伍,支持和鼓励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领创办合作社。省级每年建设3-5个区域性管理人才培训交流实训基地,到2015年,力争建成15个培训交流基地,每个基地年培训能力达到600人次以上,五年培训45000人次以上。

  (三)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内部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实现多要素、多领域、多功能合作;推行统一化、标准化、实体化、品牌化、企业化、联合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依法制定合作社章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机构运行规范化,出资结构均衡化,内部管理民主化,盈余分配合理化。

  (四)增强参与市场竞争能力。通过开展“农超对接”、举办多种形式的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组织产品直供城市社区等活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省级每年专场举办或组织参加3-5场大型产品展示展销会、产品交易会、宣传推介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搭建营销平台。

  (五)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积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行业协会、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组织联合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规范运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支持建好茶叶、花卉、蔬菜、水果、食用菌、笋竹、烤烟、中药材、畜禽、水产品等省、市级行业协会;支持各设区市建设10大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联盟。

  第三章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十二五”期间,应重点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和示范社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成长,使之真正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一、推进规范化和示范社建设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实现规范运作,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和规范管理水平。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重点按照“七有”(有规范的章程制度、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有健全的服务功能、有自主的经营品牌、有一定的成员规模、有明显的增收效果)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做好规范化建设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合作社统计监测、会计报表汇总、示范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估系统,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配备相关人才,建设全省合作社专业网站、刊物,搭建公共信息和服务网络平台,以信息化推动合作社规范发展。有关部门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政策,加强对合作社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财务报表等材料的时限和要求,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按程序申报、审核、评定、公示基础上,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定期予以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作为申报各级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和培育示范社的基本条件。

  (二)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按照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要求,依托省、市、县(区)三级工作平台,选择一批优势明显、管理规范、前景较好的合作社进行重点培育,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树立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典型,引导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

  (三)开展合作社示范县建设。在规范化和示范社建设基础上,结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产业基础,围绕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逐步开展合作社示范县建设,不断提升规范化和示范社建设水平,树立一批有较高规范化建设水平、较大经营规模和较强带动能力的示范典型。

  二、优化合作社经营机制

  (一)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广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培训,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证明管理制度,加强生产信息监管,实现合作社产品质量可追溯,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条件,立足优势产业,发展特色产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等认证,引导合作社树立精品、诚信意识,培育自主品牌,提高品牌效益,形成竞争优势。

  (二)建立合作社联合社。在产业关联度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好地区或合作社示范县,鼓励合作社按照做强做大的目标,整合组织资源和生产要素,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功能齐全、分工明确的合作社联合社,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实现合作与品牌升级。重点围绕四大优势产业、十大特色产品,建设一批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合作社的联合与重组,打造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舰队。

  (三)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在内部以入股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合作社成员内部信用合作。推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组织资源优势参与兴办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产权纽带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的紧密联系,运用授信机制、信贷杠杆、差别利率等手段,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联系。

  (四)引导设立土地合作社。在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试点,探索和引导设立土地合作社,鼓励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设立土地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由产销合作向产权合作方向发展。土地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不改变土地用途,农户可以按入社土地产生的效益以及与合作社的约定获取分红收益。支持合作社成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木所有权交付合作社经营。对通过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高效利用与增产增收的,由各级财政给予支持补助。

  (五)引导专业村镇建立合作社。围绕各地优势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精致农业,结合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引导和鼓励专业村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延长产业链条,发展具有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乡一业、一业一企”的发展格局。

  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优化生产经营机制。

  三、支持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

  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个部门《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等,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均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承担。适合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指南)中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继续给予支持;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是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部、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国家和省级财政支农项目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省发展和改革、科技、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优先将农业重点工程项目委托和安排给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施。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安排给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比重应逐步提高到与合作社的农户成员覆盖面相适应。

  各级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指导力度,总结典型经验,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涉农项目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主动提供服务,及时、客观、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程序申报涉农项目。

  四、加强对合作社的产销服务

  围绕创新提升经营方式,不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销服务,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增强合作社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

  推广“农超对接”营销模式,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促进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直供连锁超市,鼓励大型超市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专卖区。采取“农超对接”产品洽谈会、展销会等形式,创造供需双方对接机会,搭建对接平台。与高校、部队、大型企业、酒店实行产销对接;开展“农校对接”、“社企对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走出去”战略,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支持合作社自办超市,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促进产加销一体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接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建立各种产销关系。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营出口业务,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海峡两岸现代农业博览会等大型综合性投资促进和贸易活动。通过展示展销,提高合作社品牌形象,提升产品档次,拓展销售渠道。

  第四章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

  福建省果、茶、菜、菌等农产品优势明显,特点突出,闽台农业合作持续先行。“十二五”期间,应围绕福建资源、区位、侨台等优势,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同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元发展实际,抓住机遇,先行先试,健全体系,发展创新,提升水平。

  一、建立完善农产品行业协会

  按照农业部《特色农产品区域规划(2006-2015)》实施方案,根据建设闽东南高优农业、闽西北绿色农业、沿海蓝色农业产业带的总体规划,围绕优化提升园艺、林竹、畜牧、水产四大优势产业,加快发展茶叶、花卉、蔬菜、水果、食用菌、笋竹、烤烟、中药材、畜禽、水产品十大特色农产品的要求,积极支持和引导发展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的职能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切实维护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根据自身特点,依法制定协会章程,坚持对内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规范行业内部的生产经营行为;对外协调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生产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基础、行业和区域代表性突出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从规范组织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协调功能、加强同行业联合、完善行业协会职能等方面开展工作,探索和积累经验,优化运行机制,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支持和引导各地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供销社为主组建层次较高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彼此建立更紧密的联系,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完善经营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支持产业优势明显、带动能力较强、内部运作规范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咨询、营销等多样化服务。

  二、建立合作组织联合会

  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联合会应统一建立不同类型合作社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技术培训计划、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等,推进农产品生产、管理标准化,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合作社信誉,增强市场对合作社的整体认同感。联合会应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统一协调,及时提供信息、科技等服务。

  构建联合会信息网络,完善服务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应注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信息服务体系,通过建立信息网站,与省内外关联网站做好链接,整合相关信息,为合作社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依托省三农服务网电子商务平台公共信息和服务营销系统,加强产品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开拓产品市场。

  三、发展农业专业服务组织

  鼓励支持兴办农机、植保、农资、沼气、维修、仓储运输、用水管理等农业专业服务组织。根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需要,培育和发展一批农机作业、农资配送、农村沼气、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代耕代种、社区综合维修等专业服务队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良种统供、病虫统防、耕种收机械统一作业、农资统一配送、产品统一储运等服务,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干不了、办不好的事情。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协会与各种学会、研究会加强联合协作,围绕地方优势产业、特色产品,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服务;鼓励支持专业协会与农户结合,依托乡村经济技术服务实体,开展技术交流、信息传递、资金融通、市场营销等协作服务;鼓励农村专业大户、有一技之长的能人以及农村经纪人等,联合当地农户,共同组织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加强农民科技示范组织对农业“五新”的吸收与示范,带动内部成员和周边农民的“五新”推广应用,提高农民开展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引导农民加入市场营销组织。

  借鉴台湾产销班模式,发展农产品产销服务组织。增强农民合作组织在加工、流通环节的服务功能,引导农户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实现特色产品的联合营销。鼓励按产业类型进行横向整合,成立产业联盟。支持农产品产销经营组织与批发市场、大经销商等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的产销合作机制。

  四、推动闽台交流合作

  把握国务院支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有利时机,发挥福建独特的“五缘”优势,立足福建农业特质,加强两岸农民合作组织的交流,广泛开展闽台基层交流合作。

  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推进两岸特色乡镇的对接和与台湾各级农会的交流,开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跨地区合作;支持台湾基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广泛开展交流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进台湾农业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两岸同业合作社成立产业联盟,共同营销,共创品牌,共享利益,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为闽台农业交流合作的重要载体。

  组织开展研习交流活动,通过邀请台湾专家讲学、组织考察等方式,对农民进行新技能、新技术、新方法和新理念方面的培训,学习台湾农会、合作社、产销班等组织在技术推广、组织运销、开拓市场、开展农产品深加工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完善海峡两岸农民合作组织交流机制,推进两岸农民合作组织之间的访问考察和交流合作。

  鼓励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在福建登记的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的身份,在福建省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福建设立办事机构,进行两岸间多种渠道和不同方式的沟通。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为实现“十二五”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目标,完成各项任务,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一、构建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法律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结合“法律进乡村”活动,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政策,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理念、依法办事意识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各级干部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典型事例,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规定的,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落实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超对接”项目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采取租赁或动员群众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按照农用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藏和人员培训及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需专用变压器安置及用电业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蔬菜、茶叶、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交通运输部门继续推动“农村路网工程”建设,为改善农村交通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运输渠道提供服务。

  (四)减免有关规费。严禁地方违规设立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对大学毕业生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等相关税费。

  (五)制定配套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的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地方性政策法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设项目、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用地用电、绿色通道、自营进出口以及人才支持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省政策性信贷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担保专项基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担保问题。做好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的培养,造就一支懂经营、会管理、热心农民专业合作事业的人才队伍。

  (一)实行分级培训。依托专业院校、区域性培训中心、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训交流基地,逐步扩大培训能力。通过举办全省性和市、县培训班,有计划地培养、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其他管理人才和生产、营销人员。重点做好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师资培训,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

  (二)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选择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

  (三)建设辅导员队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促进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辅导服务、综合协调、政策咨询、培训等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应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承担机构和人员,确保对合作社的指导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履行好宣传、指导、辅导、咨询服务和统计监测等职责。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奖励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进行表彰。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加大投入。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1)扶持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示范社建设和合作社示范县建设;(2)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3)建设人才培训交流实训基地;(4)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及购置农产品整理、保鲜、存储、运销和包装等设备进行适当补助;(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拓展农产品市场,建设“农超对接”农产品基地。各市、县(区)财政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

  鼓励创新投入机制,引导工商资本和农民投资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优化金融信贷服务

  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实施“便农支付工程”,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享受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信贷重点扶持,对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给予利率优惠。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开展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内陆水域、滩涂和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各级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予以优先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点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农业保险服务。

  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和引导农业担保机构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把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的农业担保机构列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产业化经营和延伸产业链条,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五、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应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来抓,切实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作为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有关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共同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划的实施。省农业厅负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发展的牵头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律政策宣传、规范化建设、财会指导监督和统计监测、人才培训、备案建档等工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供销社等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加强指导服务;基层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商部门加强登记前的咨询辅导和登记材料审查,在注册窗口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一站式服务;农办、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质监、国土资源、经贸、科技等部门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升发展。新闻单位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合作组织先进典型、优秀品牌,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省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推进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