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编辑:猕猴桃妹妹阅读:11262018-05-21

  云南省将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今年省委1号文件、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我省将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并力争每年培育200家左右规模适度、产出较高、设施配套、管理规范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引导和带动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形成多层次支持、示范性带动、规范化发展的良好发展格局。

  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工作将按照“积极稳妥、示范引导、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的发展要求,坚持主体自愿、择优推荐、公开公平、动态管理原则,省、市、县三级联动,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库。申请列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库的家庭农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布局,有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以上,经当地农经农业部门认定满1年。

  2、家庭劳动为主。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常年雇工数不超过家庭成员劳动力数。农场主为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本地户籍,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不超过65岁。

  3、经营规模适度。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自有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证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不少于5年。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规模在100-300亩;从事园艺业的,露天生产为50-150亩,设施栽培30-50亩;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2000头,肉禽年出栏20000-50000羽,蛋禽存栏2000-10000羽,奶牛存栏50-300头,水产养殖50-150亩;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4、产出效益较高。家庭收入以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主,占比不低于80%,家庭农场亩均产出和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20%以上,家庭农场成员劳均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苏南地区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可适当降低标准)。

  5、生产技术先进。率先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生产设施装备配套,对周边农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从事粮食种植的家庭农场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作业或者接受较高水平的社会化服务,秸秆综合利用率100%;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标准化养殖场和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6、质量安全可控。生产过程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情况记录档案,拥有、使用或积极申请注册品牌商标、质量专项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有稳定的销售或农超、农社对接渠道,市场化销售程度高。

  符合条件并有参加申请加入名录意向的家庭农场可向所在乡镇(街道)农经农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申报表》,并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条件提供农场主身份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及村委会土地流转证明、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农经农业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对拟向上级申报的家庭农场名录,镇、村两级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县级以上要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将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各地申报农场进行综合核评,核评结果在江苏农业网等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名录,予以公布。

  省级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列入名录的家庭农场进行跟踪监管和服务,对监测发现不再符合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及时报省,经省级复核后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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