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全县猕猴桃产业发展之 猕猴桃销售需要重点防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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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前后,眉县的猕猴桃进入销售旺季。田地边停放着大小车辆,客商正忙着组织人员采摘、包装、运输猕猴桃;道路两旁的水果摊上摆满了刚摘下来的新鲜猕猴桃;各大快递公司正加班加点打包等待发往全国各地的猕猴桃。果农户在忙着享受丰收喜悦的同时,许多法律纠纷和风险也由此产生。秦兴律师事务所结合近几年来律师办理的涉及猕猴桃常见纠纷案例,以案释法,特提醒果农户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第一招:守诚信,防范违约责任
案例一:老王有3亩盛果期的徐香猕猴桃,果型大,品相优,当年山东客商“连窝端”,老王卖了钱,客商赢了市场,双方皆大欢喜。当下,客商与老王一拍即合,明年按原价继续合作,客商交了10000元定金,老王给客商打了收条。来年还没投资呢,老王就提前挣了钱,别提有多高兴了。谁知等到第二年卖果时,这徐香的价格是一天天看涨,一斤涨的比老王和客商去年定的价高了5至6毛钱,眼看同村的村民高价卖了桃,老王也来了个一不做二不休,干脆高价卖给了四川客商,多挣了好几千元。钱在老王的兜里还没暖热,山东客商就找上门来,要求老王承担责任,老王认为我的桃我作主,爱卖给谁就卖给谁,大不了把客商的1万元定金给客商退了,再补些利息就行了。客商不答应,一纸诉状把老王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老王双倍返还收受山东客商的定金2万元。老王多挣了几千元,结果赔了2万元,后悔也没办法。
律师解析:我国《合同法》第15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老王收受山东客商的1万元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老王反悔把猕猴桃卖给了四川客商,必然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因此,果农只有守诚信,遵约定,才能赢得客商,赢得市场,防范合同责任风险。
第二招:遵安全,防范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二:李某种了5亩猕猴桃,到采摘时节,摘桃的人员、运输司机等人手根本不够,客商不停的催进度,急的李某团团转,随叫同村会开车但没有驾照的王某帮忙,王某驾驶李某的三轮车,拉着客商雇佣李某叫来的8名摘桃妇女赶往猕猴桃地里的途中,由于驾驶不当,车辆翻车,酿成1死5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司机王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客商再也不见闪面,王某又没有赔偿能力,受害者将李某一纸诉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李某给死者和伤者赔偿了几十万元,至今欠了“一屁股债”。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虽不是驾驶肇事车辆直接侵权责任人,但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把车辆交于没有驾驶证的王某驾驶,酿成交通事故,李某仍然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除李某的情形外,还有车辆存在技术缺陷的,把车辆交给喝酒、服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驾驶,车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另外,在猕猴桃采摘时还有驾驶无牌无证车辆出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不投交强险等情形,出事故后都后悔莫及。
第三招:慎投资,防范资金诈骗风险
案例三:侯老太家6亩多徐香猕猴桃一年卖了近7万元,儿子儿媳在外打工,情况好,不花家里的钱,侯老太在家当“掌柜”,这么多钱咋办?干脆直接存银行?这时,有人告诉她,有个投资公司搞投资,起步10万元,先给利息2000元,后面再一年一结收益,比存银行吃利息划算的多。侯老太动了心,专门跟拉存款的人去看了该投资公司,见人家办公场所宽敞,接待人热情,还拿出多份已签了的几十万元的非常正式的合同让侯老太看,并告诉侯老太他们的投资即将结束。经过“考察”后,侯老太与投资公司签了10万元投资和同,当场高兴的拿了2000元,回家等着一年后拿回10万元本金和收益,结果第二年还没到合同期,侯老太就不断听到投资商不按合同兑现的不好消息,侯老太赶紧找到投资公司,对方先是让侯老太延长投资期,后又一推再推,到最后投资公司人去楼空,侯老太虽报了案,但10万元至今未追讨回来。
律师解析:依据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侯老太可能遭遇了集资诈骗或一般诈骗行为,犯罪分子最终会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受到法律制裁,但给侯老太造成的损失却是难以弥补的。“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当猕猴桃给我们农户带来大的收益的同时,一定要看好自己的钱袋子,慎重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第四招:明约定,防范合伙责任纠纷
案例四:屈某和范某同村又同学,关系相当“铁”,二人做生意都小有积蓄,屈某看到猕猴桃当年市场销售不错,提出和范某二人合伙投资收购猕猴桃冷库储藏,再等高价贩卖。范某一拍即和,二人口头约定:“前期各投资10万元,共20万元,后期资金不够再协议追加;由屈某全权负责收购、冷库储藏,销售价格二人共同确定再出售;收益和亏损6:4分配,及屈某占60%,范某占40%。”结果在投资过程中范某资金紧张,只拿了5万元再未追加投资,屈某先后拿了15万元收购猕猴桃。谁知,当年的猕猴桃市场一路暴跌,到第二年春节,冷库储藏的猕猴桃卖不到一半,手感和霉烂桃每天能拉几架子车。到最后屈某收的该批猕猴桃一分钱没挣还亏损了5万元。屈、范二人对损失承担达不成一致意见,,屈某一纸诉状将范某告到法院,但因双方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口头协议又无第三人证实,最终法院判决与屈某不利。屈、范二人关系也从此反目成仇。
律师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屈某和范某系合伙关系,合伙债务承担首先要依约定,无约定才按出资比例承担,屈、范二人口头约定债务承担6:4,但由于没有书面约定,法院最终按出资比例判决屈某承担债务,拿了“大头钱”,却因朋友义气未白纸黑字约定,屈某吃了“哑巴亏”,自然是难免的。
眉县是全国猕猴桃产业大县,猕猴桃产业越活跃,纠纷也就越多样化。以上仅列举一些典型案例,供广大果农朋友参考,围绕猕猴桃产销贸易活动,还会产生诸如货运合同、居间合同、冷库储藏合同等多发纠纷,只要每位农户在猕猴桃商业往来过程中注重学法、懂法、用法,主动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解决纠纷,防患于未然,就可以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促进全县猕猴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