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研中心副主任韩俊: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编辑:猕猴桃妹妹阅读:5342018-04-15

 

   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不能把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更不能强制性要求农民退地。

  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韩俊

  2011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53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9亿人,农民工产生和发展壮大改变了我国经济社会基本格局,构成了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动力。

  大量的进城农民工虽然被统计为城镇常住人口,但却没有享受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是城镇化的重要任务,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就是要把尽可能多的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逐步转为流入地居民,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外出务工人员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

  这个过程不会一蹴而就。而且,今后20年我国仍将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预计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在54%左右,2020年将达到59%左右,2030年将达到66%左右。这意味着,从2011至2030年的20年间,我国将新增城镇人口3亿左右。

  农民工融入城市六难

  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我国将进城就业、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计入城镇常住人口。按照这一口径计算,目前,不到4个城镇常住人口中就有1个是外来流动人口。这说明,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主要是依靠农民工进城就业。外出农民工中,在直辖市就业的占8.8%,省会城市就业的占19.4%,地级市就业的占34.8%,在地级以上城市就业的合计占到63%。农民工在流入地居住趋于长期化,在目前城市的就业时间平均为5.3年,超过5年的占到了40%,超过10年的约占20%(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0年调查数据)。“移民”倾向渐趋明显,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事实“移民”。

  大量农民工在城镇享受公共服务水平低,在城镇落户门槛高,难以融入城市,这也成为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为农民工子女提供的教育服务不足。在学前教育方面,农民工随迁幼儿大多数进入的还是条件较差的民办幼儿园。在义务教育方面,20%以上的农民工子女无法入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在高中教育方面,大量从小生在城市并在城市接受了完整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希望在当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但是,由于高考实行户籍所在地报名制度,考生要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并参加高考,这就使得跨省的农民工子女不得不在中考或高考前选择回到流出地省份就读,影响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益。

  二是农民工看病难问题突出。由于新农合的报销限制、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不高,以及农民工自身经济状况等原因,广大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正规医院的医疗服务,患病后自我医疗的比例高。农民工主要从事于低薪、高危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职业安全防护差,罹患职业病的人数不断增加,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近年来农民工职业病发病人数高达总发病人数的80%以上,农民工群体性职业病事件不断出现。

  三是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比例低。农民工除参加工伤保险比率略高外,参加其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比率均未超过30%。农民工参保率难以实质性提高,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相对于其收入较高。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由于收入来源不稳定,水平较低,在负担自身开支和养家费用后,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一定困难。同时,由于农民工流动性相对较大,城乡社会保险间跨制度转移办法尚未出台,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个别企业为减少成本,违反《社会保险法》,不给农民工参保或以派遣用工的形式逃避参保义务。

  四是农民工公共文化服务严重缺乏。政府对农民工文化生活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经费少。企业没有把文化服务当作农民工的重要权益,对文化生活关注少,对文化设施投入很少。多数农民工文化生活贫乏,缺少最基本的文化娱乐方式。

  五是农民工住房保障程度低。大部分地区未将农民工作为住房保障对象,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基本上不对外来农民工开放,也缺乏针对农民工特点的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政策,农民工住房保障水平较低,公积金缴存率也很低。农民工住房支付能力弱,在城镇居住条件低劣,很大一部分农民工仍居住在陋屋(地下室、棚户区、工棚等),严重影响了其生活质量。

  六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难。一些地方的户籍改革主要是针对本辖区的非农户口,但对跨行政区的流动人口户籍基本没有放开。还有一些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没有触及到嵌入其中的福利制度,或者设置的门槛较高,农民工难以跨越。引导农民工到中小城市、小城镇落户的政策不够有力,农民工进城落户进展总体缓慢。

  新生代农民工已“非农化”

  我们最近在20多个城市开展的调查表明,新生代农民工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的比例高达85%,“亦工亦农”正在成为历史;八成农民工即便不放开户口也将长期留在城镇,他们进城的选择与户籍制度是否改变无关;外出农民工希望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定居的占53.2%,希望在县城或小城镇定居的占37.9%,愿意回农村定居的仅占8.9%。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实现永久性转移,是城镇化的重要目标。

  亿万农民工是成为一个总体稳定的群体,还是演变为一个流动不定的群体;是成为一个良性发展的群体,还是演变为一个出路狭窄的群体;是成为一个共享发展成果的群体,还是演变为一个缺乏关爱、逐步被边缘化的群体,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能力的重大挑战。

  必须顺应亿万农民工的意愿,让绝大多数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稳定下来,推进农民工群体融入社会,促进社会融合。

  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意义在于:

  第一,产业结构升级需要一支稳定的熟练产业工人队伍。“招工难”和“就业难”常态化并可能长期化的趋势,要求改革现行人口管理政策,稳定流动人口。

  第二,城市对流动人口长期“经济性接纳,社会性排斥”,不利于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将人口红利留在城市,阻碍农业规模化,加剧农村老龄化,难以消除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将流动人口稳定下来。

  第三,流动人口不稳定下来,不但难以消除城乡差距,还会带来城市内部的分化和对立,形成“双二元”体制。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

  扎实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合理稳定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必须以扩大就业为前提。根据劳动力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十二五”时期,要继续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把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作为关键,把改善劳资关系作为重点。

  一是继续把扩大农民非农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创业促就业。二是加大对职业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健全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大幅度提高技术熟练型农民工的比重,以技能促就业。完善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实现培训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降低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三是建立劳动力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继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加薪,保证农民工生活水平的改善。消除城乡劳动者就业的身份差异,实现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加快建设企业劳资对话机制,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确保农民工收入与企业效益联动。

  其次,逐步实现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必须以农民工整体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确保农民工及其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制定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政策。对生活困难农民工家庭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坚持“两为主”和“一视同仁”政策,全面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同等条件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大力推进“两个全部纳入”政策:将包含农民工子女在内的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农民工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按照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将农民工子弟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切实保证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平等享受国家各项免费和补助政策,促进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和城市。鼓励和支持流入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农民工子女义务后教育衔接上进行探索。

  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推广在农民工聚居地指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经验,方便农民工在城务工期间就近就医和及时补偿。逐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医疗机构采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避免过度检查和治疗,减轻农民工的医药费用负担。落实输入地属地化管理责任,按照体现公平、优先照顾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实有人口或服务人口配置当地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经费,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三是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定居。逐步将农民工住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是缩小城镇居住贫富差距、提高农民工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要积极推进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保障性住房体制改革。

  四是建立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继续完善农民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项目的办法,切实提高农民工参保比例和保障程度。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农民工全覆盖。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常年外出稳定就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季节性外出就业的农民工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主。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新农合结算体系,试点建立省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协议的多种模式。提高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面。

  农民工养老保险大体可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具备市民化条件的农民工,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第二类是常年外出就业,但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可探索建立“低费率(或低费基)、广覆盖、可转移”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模式,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缴费基数和费率,增加缴费中计入社会统筹账户的比例,达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全接轨。第三类是季节性或间歇性在城镇务工“亦工亦农”的农民工,主要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农民工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社会救济,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探索打通城保和农保的有效管理措施,建立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外来农民工逐步纳入同一体系的城乡一体的社保体系,让农民工能够根据经济条件和流动状况,灵活选择险种和缴费水平,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作用。

  五是推进农民工参加城市社区选举,行使民主权利。健全农民工依法参加城市社区民主选举和管理的办法,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逐步增加农民工在流入省市党代会、人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名额,推动农民工参政议政。

  六是完善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土地权利实现机制,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法保障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即使农民工进城定居,也不能强行要求农民放弃。农民进城落户定居后,是否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要强调“自觉自愿”,不能把“双放弃”(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更不能强制性要求农民退地。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农房和集体资产股权更大的处置权。农民可以在自愿基础上探索多种形式转让土地、宅基地、农房和集体资产股权等。

  七是以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为重点,增强城镇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抓住产业转移有利时机,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县城和重点镇集聚,吸纳农村人口加快向小城镇集中。完善加快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支持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建设用地,主要在县域内用于产业集聚发展,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继续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推动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下放管理权限,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

  八是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方向,逐步突破以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综观各地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方式是,以农民工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等集体成员权益为前提条件,让他们获得城市户口,进而全面获得城市福利和保障;另一种方式是,逐步增加和不断完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不断降低城镇户籍的福利含量,逐步让户口与福利脱钩。

  不把获得城市户口与放弃农村土地权利挂钩,逐步消除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和差距,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突破以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这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所在。一是要全面实施融居住登记和就业、社保、租房、教育、计生等多种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居住证制度,实行省级行政区域内“一证通”。居住证实行免费办理。办理居住证者,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享有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权利。二是分类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居住地有序落户。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中等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完善落实大城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赋予权利的原则,以社保缴费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逐步赋予农民工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子女高考资格、社区选举、在当地落户等权利。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