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974号(农业水利类260号)提案答复摘要
编辑:阅读:8692015-10-05
农办案[2015]211号
一、关于开展放牧权试点和恢复草地共管
我国未实行放牧权制度。您提出的放牧权试点有关建议内容,在目前实施的草原承包经营和草畜平衡制度中已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明确提出,要实行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和草畜平衡制度。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牧区政策的基石。只有通过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才能明确国家、集体和农牧民管理利用草原的职责,调动和发挥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主体作用。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落实指导和督查工作,认真总结提炼试点经验,探索建立健全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承包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依法赋予广大牧民长期稳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断夯实草原生态保护和草牧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基础。
二、关于改进围栏方式
建设草原围栏,推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制度,是国家实施退牧还草等重大生态保护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建设草原围栏,落实草原保护有关制度,工程区植被得以休养生息,草原植被覆盖度和牧草产量逐步提高,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监测结果显示,2014年退牧还草工程区内平均植被盖度达到65%,比非工程区高出6个百分点;高度、鲜草产量分别为18.9厘米、3755.1千克/公顷,比非工程区分别增加53.6%、30.8%。近年来,有关部门合理布局草原围栏,对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不再建设围栏,统一纳入草原补奖政策范围;同时,允许农牧民根据生产需求,因地制宜建设划区轮牧围栏,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草原利用率。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实施草原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因地制宜建设草原围栏,推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进一步巩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成果。
感谢您对我国草原保护建设事业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的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部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