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是否可以要求村里收回死亡人员的田再分配?
编辑:中国猕猴桃阅读:9372017-08-30
根据农村土地确权后,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出台,导致农户要村回收死亡人员的田土,以及嫁出去的女儿要村回收人员的田土,却是存在很多困难问题。
 ̄方面,死亡和嫁出去女儿人员的田土经过国家土地确权后,没有达到三十年承包的期限,是不愿意把田土丢出来的。但是,根据国家土地法的管理条例规定:从女儿嫁出去当天之曰起,以及死亡人员去世当天之日起,村委会有权力停止死亡和嫁出去女儿人员田土的使用权,活着的人员不再继续享受死亡和嫁出去女儿田土的土地使用权。虽说国家实行了土地确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但人走了,土地荒无,成了废墟,没有利用价值怎么办(停止使用权)?国家可以对死亡和嫁出去女儿田土确权后,没有达到三十年的使用承包期限,适当给予 ̄定的赔偿补足,让活着的人员不在为此事产生纠分现象。
另 ̄方面,农户新增的人员(儿媳,婴儿),没有田土短时间可以接受。但等十年,八年没有田土怎么办?国家肯定要解决农户有田土确权的措施,唯 ̄的办法就是要村集体征收死亡和嫁出去女儿人员田土,再重新分配给农户新增的人员。
文章的描述更应该要村征收死亡人员的田土。因为描述中说明,子女是城镇户口,没有农村土地确权证。虽说你按照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但人走了(死亡),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赔偿,理所当然的丢出田土,让新增人员的农户享受有田土的土地确权力。